依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自同年7月1日施行。

依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5月11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