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

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08545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