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件)。
南投縣政府 函.pdf
行政院 函.pdf
行政院 令.pdf
第四條、第五條 、第八條 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