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20日臺教社(一)字第1030034924E號
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
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予以廢
止。查旨揭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係依空中大學
設置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25條規定授權訂定,因本條例
已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條例修正刪除原條
文第25條有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之規定
,爰廢止本施行細則。
三、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蔣鎮
宇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