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第14條,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及監察院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