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第0910018612號書函等書函,自110年7月1日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17號書函辦理。

二、 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將自本(110)年7月1日施行,旨揭解釋與修正規定未合,並配合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爰自本(11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