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民國110年10月1日以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之「1年」追繳期間為訓示規定,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46700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文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