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7436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離島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同級偏鄉學校從事教學訪問,教育部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
三、檢附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1份。
四、本案計畫團隊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馮莉雅教授,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請逕洽該校連可歆小姐(07-806-0505分機1202;kehsin99@gmail.com)。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
一、 緣起
近十年來的觀察發現,偏遠離島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之師資結構較不穩定,年輕化、流動率較高之現象,可能導致學校課程與教學經驗傳承不易。但近年來教育現場與社會大眾對於偏鄉教育的關注越來越高,許多一般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一般地區學校)的優秀教師自發性地利用課餘時間投身偏鄉教育的翻轉。因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訂定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一方面建置短期偏鄉教育服務制度,提供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教師協助並陪伴偏鄉學校進行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之機會,俾達教育愛之實踐;另一方面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教師提供短期課程與教學專業服務,俾補充偏鄉學校師資結構之不足,並擴展個人教育視野。
二、 目的
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離島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同級偏鄉學校從事教學訪問,爰訂定本計畫。
三、 辦理機關
(一) 主辦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辦理期程: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止。
五、 申請資格
(一) 受訪學校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偏遠地區或特偏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提出申請。
(二) 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4.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六、 申請名額
(一) 原服務學校:每校以二位教師申請擔任教學訪問教師為限。
(二) 受訪學校:每校以申請教學訪問教師一人為限;另受訪學校得以跨校合作方式,與鄰近其他學校共同申請一位教學訪問教師。
七、 教學訪問期限以一學年為原則;其有延長必要者,經受訪學校、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延長之,每次延長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八、 教學訪問教師任務:與受訪學校教師組成教學社群或團隊,並擇定下列各款之一事項,協助受訪學校推動課程教學精進及創新:
(一) 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型塑團隊合作及學習氛圍。
(二) 帶動課程設計及發展,精進教師專業知能。
(三) 提供專長授課及教學,解決師資不足困境。
(四) 協助推展創新教學策略,活化及翻轉教學。
(五) 協作及經營教學相關計畫,營造偏鄉教育亮點。
九、 獎勵及補助
(一) 本計畫預計選聘教學訪問教師二十人,並以跨直轄市、(縣)市進行教學訪問者,優先予以補助。
(二) 教學訪問教師可獲得下列補助及獎勵:
1. 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間交通費,每月以二次往返為限。
2. 因教學訪問所需之住宿費,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千五百元為限,惟受訪學校已提供宿舍者,不予補助。
3. 教學訪問服務每滿一學年且考核成績優良,受訪學校應建請原服務學校從優予以獎勵;服務滿二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三) 原服務學校及受訪學校可獲得下列補助及獎勵:
1. 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聘任代理教師費用。
2. 原服務學校及受訪學校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每學年以十萬元為限(以編列經常門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 受訪學校具宿舍改善需求者,本署依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計畫優先予以補助。
4. 辦理本案有功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獎勵。
十、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學校同意後,偏鄉學校應於本署指定期間(105年3月31日)內,將教學訪問教師需求條件(包括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及膳宿規劃等事項,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計畫團隊應彙整並公告教學訪問教師需求類科別、名額及相關資訊。
(二) 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本署指定期間(105年4月15日)內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並應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書,及教學訪問計畫書,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三) 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應安排受訪學校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談及審查,並辦理媒合作業後公告之。
十一、 其他規範事項
(一) 教學訪問教師應遵行下列規定:
1. 於受訪學校進行專長授課,不得支領額外鐘點費。
2. 參與本署辦理之教學訪問教師社群活動,每學年以三次為原則。
3. 依本計畫第八點各款規定之一,記錄每月工作事項,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2) 教學經驗傳承工作,例如備課、觀課、課程設計與發展、協同教學、活化教學或創新教學示範等事項。
(3) 教學相關計畫經營與管理,例如閱讀教學、科普活動、國際教育等事項。
(4) 自我省思。
4. 依據每月工作紀錄表彙整成每季工作報告,並繳交至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
(二) 原服務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1. 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支給教學訪問教師薪資及其他給與。
2. 保留教學訪問教師職缺,並於教學訪問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代其課務。
(三) 受訪學校應協助教學訪問教師於教學訪問期間之授課、教學、膳宿規劃等相關事宜。
十二、 本案計畫團隊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馮莉雅教授,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請逕洽該校連可歆小姐。
(一) 聯絡電話:(07)806-0505分機1202。
(二) 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17436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離島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同級偏鄉學校從事教學訪問,教育部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
三、檢附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1份。
四、本案計畫團隊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馮莉雅教授,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請逕洽該校連可歆小姐(07-806-0505分機1202;kehsin99@gmail.com)。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
一、 緣起
近十年來的觀察發現,偏遠離島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之師資結構較不穩定,年輕化、流動率較高之現象,可能導致學校課程與教學經驗傳承不易。但近年來教育現場與社會大眾對於偏鄉教育的關注越來越高,許多一般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一般地區學校)的優秀教師自發性地利用課餘時間投身偏鄉教育的翻轉。因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訂定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一方面建置短期偏鄉教育服務制度,提供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教師協助並陪伴偏鄉學校進行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之機會,俾達教育愛之實踐;另一方面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教師提供短期課程與教學專業服務,俾補充偏鄉學校師資結構之不足,並擴展個人教育視野。
二、 目的
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離島地區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同級偏鄉學校從事教學訪問,爰訂定本計畫。
三、 辦理機關
(一) 主辦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辦理期程: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止。
五、 申請資格
(一) 受訪學校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偏遠地區或特偏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提出申請。
(二) 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4.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六、 申請名額
(一) 原服務學校:每校以二位教師申請擔任教學訪問教師為限。
(二) 受訪學校:每校以申請教學訪問教師一人為限;另受訪學校得以跨校合作方式,與鄰近其他學校共同申請一位教學訪問教師。
七、 教學訪問期限以一學年為原則;其有延長必要者,經受訪學校、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延長之,每次延長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八、 教學訪問教師任務:與受訪學校教師組成教學社群或團隊,並擇定下列各款之一事項,協助受訪學校推動課程教學精進及創新:
(一) 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型塑團隊合作及學習氛圍。
(二) 帶動課程設計及發展,精進教師專業知能。
(三) 提供專長授課及教學,解決師資不足困境。
(四) 協助推展創新教學策略,活化及翻轉教學。
(五) 協作及經營教學相關計畫,營造偏鄉教育亮點。
九、 獎勵及補助
(一) 本計畫預計選聘教學訪問教師二十人,並以跨直轄市、(縣)市進行教學訪問者,優先予以補助。
(二) 教學訪問教師可獲得下列補助及獎勵:
1. 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間交通費,每月以二次往返為限。
2. 因教學訪問所需之住宿費,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千五百元為限,惟受訪學校已提供宿舍者,不予補助。
3. 教學訪問服務每滿一學年且考核成績優良,受訪學校應建請原服務學校從優予以獎勵;服務滿二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三) 原服務學校及受訪學校可獲得下列補助及獎勵:
1. 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聘任代理教師費用。
2. 原服務學校及受訪學校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每學年以十萬元為限(以編列經常門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 受訪學校具宿舍改善需求者,本署依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計畫優先予以補助。
4. 辦理本案有功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獎勵。
十、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學校同意後,偏鄉學校應於本署指定期間(105年3月31日)內,將教學訪問教師需求條件(包括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及膳宿規劃等事項,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計畫團隊應彙整並公告教學訪問教師需求類科別、名額及相關資訊。
(二) 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本署指定期間(105年4月15日)內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並應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書,及教學訪問計畫書,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三) 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應安排受訪學校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談及審查,並辦理媒合作業後公告之。
十一、 其他規範事項
(一) 教學訪問教師應遵行下列規定:
1. 於受訪學校進行專長授課,不得支領額外鐘點費。
2. 參與本署辦理之教學訪問教師社群活動,每學年以三次為原則。
3. 依本計畫第八點各款規定之一,記錄每月工作事項,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2) 教學經驗傳承工作,例如備課、觀課、課程設計與發展、協同教學、活化教學或創新教學示範等事項。
(3) 教學相關計畫經營與管理,例如閱讀教學、科普活動、國際教育等事項。
(4) 自我省思。
4. 依據每月工作紀錄表彙整成每季工作報告,並繳交至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
(二) 原服務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1. 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支給教學訪問教師薪資及其他給與。
2. 保留教學訪問教師職缺,並於教學訪問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代其課務。
(三) 受訪學校應協助教學訪問教師於教學訪問期間之授課、教學、膳宿規劃等相關事宜。
十二、 本案計畫團隊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馮莉雅教授,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請逕洽該校連可歆小姐。
(一) 聯絡電話:(07)806-0505分機1202。
(二) 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