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推動體育運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推動體育運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96.12.14臺體(一)字第0960188868C號 令訂定發布
101.12.11臺體(三)字第1010229785B號 令修正公布
103.01.13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30000999B號 令修正公布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志願服務法,整合學校及社會資源,鼓勵熱心服務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支援辦理學校及社會體育工作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體育運動志工支援及服務範圍為機關、學校、團體、法人、事業單位及社區組織等辦理具公益性質之體育相關活動。
三、 體育運動志工分類及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 指導志工:年滿十八歲,具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體育運動志工訓練者:
1. 於體育運動專業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在學、畢業或肄業。
2. 現任或退休體育教師。
3. 領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運動教練證。
4. 領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裁判證。
5. 領有本署認可或核發之體育運動專業證照。
6. 曾參加縣市級以上單項運動錦標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之選手。
7. 具有運動技術指導能力。
(二) 年滿十二歲,完成體育運動志工訓練之熱心人士。
四、 體育運動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 指導志工:協助下列事項:
1. 體育知能諮詢。
2. 休閒運動推廣。
3. 運動傷害防護。
4. 支援辦理體育活動或運動賽會。
5. 課後照顧、體育教學、體育育樂營、運動團隊及社團之運動指導。
(二) 服務志工:協助辦理體育相關活動、行政、庶務及推廣等相關事項。
五、 體育運動志工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擬訂體育運動志工志願服務計畫與經費概算表,送主管機關及各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依下列程序辦理培訓事宜,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各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一) 召募及報名:符合資格者,得自由報名或由運用單位召募。
(二) 遴選:由運用單位審查申請資料,必要時得聘請相關人員進行面談。
(三) 訓練:
1. 基礎訓練: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2. 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依據個別需求自行擬訂或選擇本署所定之參考課程,至少四小時。
(四) 實習:體育運動指導志工完成訓練課程後,得由運用單位安排實習服務。
(五) 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1. 服務證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及編號等,由運用單位製作、頒發及管理。
2. 紀錄冊由本署統籌印製,並由運用單位依規定造具名冊(應包括照片二張、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各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轉發所屬志工。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六、 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運用單位得辦理下列事項,以媒介志工至受體育運動志工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受服務單位)進行服務:
(一) 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年度實施計畫,鼓勵運用單位進行服務,定期進行輔導。
(二) 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運用單位調查受服務單位需求並運用之。
(三) 由運用單位建立志工資料庫,依媒介結果與志工意願,安排服務,並與受服務單位共同研訂及執行志願服務計畫,送各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案執行之。
七、 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下列事項:
(一) 辦理體育運動志工召募、訓練、管理、輔導、評核及獎勵等各項行政事務。
(二) 依業務需要及志工提出之服務場所與時段,安排分配體育運動志工之服務工作。
(三) 協助體育運動志工瞭解相關組織及功能,遵守各項規定。
(四) 適時提供體育運動志工專業知能,以維持服務品質。
(五) 協助體育運動志工達成所分派之任務。
(六) 配合體育政策,協助支援國內外各大型運動賽會。
(七) 定期舉辦體育運動志工會報或例行會議、成長課程研習,以加強聯繫,並得舉辦聯誼活動及發行體育志工資訊。
八、 運用單位應組織志工並採自治方式運作,每五至十人得成立志工服務隊,每服務隊置隊長一人;每五隊至十隊得成立志工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及總幹事一人。
九、 運用單位應為體育運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得提供下列福利:
(一) 贈送所發行之刊物。
(二) 邀請參與各項體育講座及學術研討會。
(三) 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體育活動或使用體育設施,得憑體育運動志工服務證享折數或免費優待。
(四) 依體育運動志工服務性質與時間,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五) 另定其他保障措施,加強所屬志工之照顧。
(六) 本署及受服務單位亦得提供上列福利。
十、 體育運動志工於提供志願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準時到達值勤。
(二) 值勤期間配戴體育運動志工服務證,並遵守運用單位各項規定,不得有怠忽職責或損及體育志工榮譽之行為。
(三) 依規定請假並事先知會運用單位及受服務單位。
(四) 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各項相關成長進階訓練活動,加強充實專業知能,以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 本署得定期選拔獎勵楷模體育運動志工及獎勵優良運用單位。
十二、 本署就下列運用單位辦理體育運動志工之召募、訓練及服務所需經費,得酌予補助:
(一)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二) 本署輔導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法人。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運用單位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於本署公告之期限前,檢送志願服務計畫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推動體育運動志工年度計畫,併同經費概算表送本署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