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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自即日起至本 (107)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7.03.27. 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函
公(發)布日: 107.03.27

要  旨:

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107)年12月
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本  文:

主旨: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107)
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
貴屬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
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
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
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補助總額並分為自行運用額
度與觀光旅遊額度。
二、因應花蓮本年2月6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
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
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
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
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
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
倍補助。
三、茲舉例如下:A 君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總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16,000元,A 君本年4月3日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
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6,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2,000元。
四、又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俟國旅卡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
本年 4月中下旬),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旨揭放寬措施所
涉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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