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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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