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屬第7序位接種對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得否核予公假,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0120號函辦理。
二、 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21日公布之「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7序位接種對象包括「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
三、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期開學,屬第7序位接種對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經學校進行接種COVID-19疫苗人員造冊作業並依限完成施打,渠等人員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種COVID-19疫苗之行為(含於開學前二週自行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並完成接種疫苗者),得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
四、 至學校人員之假別核給,係屬各校之管理權責,請各校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二、 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21日公布之「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7序位接種對象包括「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
三、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期開學,屬第7序位接種對象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經學校進行接種COVID-19疫苗人員造冊作業並依限完成施打,渠等人員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種COVID-19疫苗之行為(含於開學前二週自行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並完成接種疫苗者),得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
四、 至學校人員之假別核給,係屬各校之管理權責,請各校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