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 檢附前揭原函供參。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