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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僑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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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教育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轉知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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