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115年4月27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及徵件表件各1份,請貴校(單位)踴躍推薦參加並協助辦理推薦事宜,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6日臺教社(三)字第1152401255B號函辦理。 |
| 二、 | 「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為社會教育領域最高榮譽,迄今已逾50年歷史。教育部為表揚對於推展社會教育卓有貢獻的團體或個人,自64年開始舉辦「社教公益獎」,106年起定名為「社會教育貢獻獎」,希望藉由此殊榮,肯定長年於臺灣每個角落耕耘社會教育、投注心力的無名英雄,期激勵更多個人及團體積極投入社會教育。 |
| 三、 | 另本次實施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第6點:增訂相關參選限制。 |
| (二) | 第8點:增訂獎金額度。 |
| (三) | 第9點:增訂推薦單位即時通報、撤回推薦機制及審查階段事蹟不實或違法之適用規定。 |
| 四、 | 旨揭設有團體獎、個人獎及終身奉獻獎等3種獎項,依據實施要點第6點,本府擬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辦理初審作業,初審後擇優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
| 五、 | 請貴校(單位)推薦參加本(115)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於115年6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寄(送)達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地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2106分機1334,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
| 六、 | 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布告欄下載。 |
